1、职工培训工作由学校培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,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。
2、职工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、组织工作,由培训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具体部门负责,各单位和每一个职工应服从具体管理单位的安排。
3、职工外出脱产学习由学校统一安排,凡属学校统一安排的,按正常出勤其学习费用由学校承担,学习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用报销,一般不享受城市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,特殊情况须学校批准。
4、职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函授学习、在职培训,其学习部分费用由学校承担,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,具体数额由学校决定。
5、职工自行联系参加学历教育(函授、业余电大、自学考试等),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的学习,可在学习之前,报所在单位,由单位同意后,报学校办公室备案,其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。在学习结束后,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,取得大专毕业证书(原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下者),奖励800元;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,高中升本科者奖励1400元,专科升本科者奖励800元。
6、对取得优秀学习成绩,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者奖励200-500元,对取得高一级技术等级证书者,视等级奖励50-150元。
7、凡现具有中专文化程度者,均参加大专程度的培训学习,凡现具有大专文化程度者,均应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上程度的培训学习,或参加相应岗位的技术培训。
8、对在职工培训过程中不积极、不认真者,将给予批评、处罚。对现有文化程度技术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现岗位的,将随时调离现职岗位,或进行限期离职培训,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9、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,制定出本单位年度职工培训计划,报学校审批,每一位职工年初应向本单位递交年度学习培训计划,由本单位审批后实施。
10、本制度自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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